本应该由单位出纳完成现金收入入账的活,却由承担监督审核职能的会计来完成。7月31日上午,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贪污罪案件。被告人毛某因贪污单位资金27万余元,犯贪污罪,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二十万元。鹿城区纪委监委组织区直机关100余名工作人员旁听案件,接受廉政警示教育。
毛某,原系温州市鹿城区温瑞塘河保护管理委员会财务科负责人兼会计(非在编),2015年离职。2012年至2014年,毛某在职期间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应当由计划财务科出纳人员上缴财政的单位部分公房出租房租金,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,代为“上缴”。但毛某采取不入账、不上交的方式予以侵吞,用于个人消费。
“按照职业常识,会计不能经手现金你知道吗?” 庭审现场,面对法官的发问,被告人毛某掩面而泣。
“知道的。因为当时从事出纳的同事相关工作经验比较欠缺,所以我就帮忙做收取现金完成纳税缴纳入单位账户的工作了。”毛某辩称,自己是2001年5月参加工作,是临聘人员的身份,一直从事财务相关工作,后来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因为自己“帮”从事出纳工作的同事的忙,有了接触国有财产的机会。
“我不缺钱,只是想着临时用一下补回来,侥幸觉得可能不会被发现后来就没有还。”毛某说,自己截留的27万余元款项用于购买玉石。但这件事情一直让毛某不安,2015年毛某以帮助家人为由从单位离职。
2019年6月11日,毛某自动向鹿城区监委投案,其家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赃款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毛某身为受委托从事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公共财产,数额巨大,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鉴于被告人自首、退出全部赃款,认罪认罚,可以从宽处理,综上作出如上判决。
据悉,庭审当日被告人毛某的家属已代为缴纳了罚金。
法官提醒,制度或者管理的漏洞并不能成为一个人犯罪的理由,身为受委托从事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应该坚守法律底线,不为利所惑。